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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4/2/18 11: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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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保障篇

陈某在甲商场内购物,李某匆忙经过不慎撞到陈某,由于甲商场地板过于湿滑,陈某站立不稳而摔伤。那么,对陈某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陈某在甲商场内被李某撞到,属于第三人侵权,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甲商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甲商场过于湿滑导致陈某摔伤,甲商场对陈某的的摔倒也有过错,因此甲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他人侵权

小王(10周岁)就读于某小学,某日,因为得罪社会闲杂人员李某,遭李某闯入学校殴打,学校保安目睹整个殴打过程却不敢制止。那么,关于小王受到的侵权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到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李某侵权,对此损害,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学校保安一直在场,但是不敢干预,某小学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提供责任

 

小张和小黄二人是同事,二人关系向来不睦。某日,小张在某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不实言论,诽谤小黄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业绩,小黄获悉后立即致函某网络平台,要求删除相关言论。某网络平台在小张发表不实言论之初就已经知晓该侵权行为,且拒绝删除小张发表的不实言论。那么某网络平台与小张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某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小张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小黄的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小张共同对小黄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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