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科类艺术校外培训机构推进办理办学审核同意书的通知
各类非学科类艺术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省、市、县“双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文广旅体局的工作要求,按照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濮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通知(濮文广旅体公共【2022】7号),经研究,现开始审批非学科类艺术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办公室设在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管理股。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校外培训治理和教育安全工作问题的通报》(濮政教督办【2023】6号)文件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务于4月底前完成重新审批、登记、录入工作。确保5月底前全县非学科类机构纳入全流程常态化监管。现将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印发给各类培训机构,请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受理单位: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办理地点:清丰县秀水路北段
公共服务管理股联系电话:8675578
举报电话:8675578
附件1:非学科类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图
附件2:审核备案材料目录
附件3: 各类申报表
附件1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流程图
向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
↓
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递交《机构设立申请表》《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并向县局各备案一套(纸质+电子版)
↓
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递交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
↓
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
↓
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
报请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管理股审核备案,
经县局审核通过后出具《机构审核意见表》
↓
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的《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出具《办学审核同意书》和《办结通知书》
↓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机构属性,凭取得的《办学审核同意书》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上报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及时与签约银行签订《风险保证金监管协议》,并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管理审核相关材料,同意后按照“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填报要求指导机构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平台
附件2
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注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场监督、民政 |
2 |
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
文广 |
3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机构 |
4 |
法人信用报告 |
个人征信 |
5 |
法人信用承诺书 |
机构法人 |
6 |
办学场所房产证明 |
消防备案完整的商用房或者商住房 |
7 |
房屋租赁合同 |
房东、机构(两年以上使用期) |
8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检测鉴定报告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9 |
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住建部门 |
10 |
办学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
机构(实地查看)、图片 |
11 |
办学场所空气质量和采光检测报告 |
可选 |
12 |
视频监控材料 |
照片+实地查看 |
13 |
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
机构、文广 |
14 |
教学管理人员能力证明资料 |
机构 |
15 |
教学教研人员能力证明资料 |
机构 |
16 |
财务管理人员能力证明资料 |
机构 |
17 |
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
机构、文广 |
18 |
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合规证明材料 |
机构(有出版社批号的各种教材) |
19 |
各科教学大纲 |
机构 |
23 |
培训机构章程 |
机构 |
24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机构 |
25 |
教学管理制度 |
机构 |
26 |
财务管理制度 |
机构 |
27 |
安全、保险管理制度 |
机构 |
28 |
防疫、卫生管理制度 |
机构 |
29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机构 |
30 |
教室管理制度 |
机构 |
31 |
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地检查表及实地检查照片 |
机构、文广(实地查看) |
32 |
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受理通知书 |
文广 |
33 |
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
文广 |
附件3
(一)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性质 |
( 营 利 /非 营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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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
教 学 用 房 所 在 楼 层 |
|
||
从业人数 |
( 人 ) |
教 学 教 研 人 数 |
( 人 ) |
||
场所面积 |
( 平 方 米 ) |
教学面积 |
( 平 方 米 )
|
||
年培训规模 |
( 人 ) |
教室数量 |
( 间 ) |
||
培 训 对 象 |
□ 学 龄 前 儿 童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中 小 学 生 □ 高 中 生 |
||||
办 学 投 入 ( 开 办 资 金 ) |
注 册 资 金 : 万 |
||||
股东( 法 人 、自 然 人 ) |
投 入 方 式 |
出 资 额 ( 万 元 ) |
法 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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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内 容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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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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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办 公 /手 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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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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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保证机构培训与申报情况相符;如申请材料与实际培训项目、培训情况和培训行为不符,引起的一切后果,愿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处罚。
法人签字(签字):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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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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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专业、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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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全部人员。
(三)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法人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培训材料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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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材料;
2.自编培训材料应在“备注”栏注明。
(四)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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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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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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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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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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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检 查 记 录 |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是□否)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与申请的一致 4.(□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
|||
检 查 意 见 |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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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30 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六)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名称:
区县 (市)文 化广电 和旅游 行政主 管部门 审核 |
审核 人员 意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
|
领导 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七)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月 日申请设立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 年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月 日申请设立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八)清丰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机构名称 |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法定代表人 |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
教学教研 人数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
核准机关意见 |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戏曲戏剧 £ 曲艺 £ 其它 |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关于印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极限运动中心、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登记后开展培训活动。
一、审核登记
(一)名称预审。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清丰县登记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办理名称预审保留。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办理审核。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名称预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办理“同意意见书”。
1.受理。举办者向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附件1),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
2.审核。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培训场所、设施器材、师资队伍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
3.公示。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办结。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同意意见书”(附件3)和办结通知书(附件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书面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人反馈结论。
(三)办理登记。培训机构应当于取得“同意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根据培训机构的属性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培训机构完成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须主动到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否则不得经营。
(四)一点一证。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要求新申请设立,按照流程完成审核登记,坚决杜绝“多点一证”。
(五)平台监管。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培训机构在完成审核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相关信息,主动对接资金监管银行,通过资金核验后及时开通线上支付功能并上架课程,纳入平台监管。未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的机构,不得开展活动。
二、变更登记
培训机构变更改名称、举办者、培训场所、培训内容等事项时,须向所在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办理变更手续(见附件5),经同意后,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变更。
所有变更都需要提供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和变更事项的决议。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原因说明以及新的名称;变更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变更场所的,应出具新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附件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金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
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
三、机构注销
培训机构申请注销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相关事宜后,向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备案表》(附件7);
(二)同意意见书;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培训机构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五)培训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清丰县体育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注销的审核结果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单位: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办理地点:清丰县秀水路北段
公共服务管理股联系电话:8675578
举报电话:8675578
附件:1.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审批表
2.受理通知书
3.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书
4.办结通知书
5.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
6.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实地核查表
7.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备案表
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注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场监督、民政 |
2 |
受理通知书 |
文广 |
3 |
审核同意意见书 |
文广 |
4 |
办结通知书 |
文广 |
5 |
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 |
机构、文广 |
6 |
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实地核查表 |
机构、文广 |
7 |
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备案表 |
机构、文广 |
8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机构 |
9 |
法人信用报告 |
个人征信 |
10 |
法人信用承诺书 |
机构法人 |
11 |
办学场所房产证明 |
消防备案完整的商用房或者商住房 |
12 |
房屋租赁合同 |
房东、机构(两年以上使用期) |
13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检测鉴定报告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14 |
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住建部门 |
15 |
办学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
机构(实地查看)、图片 |
16 |
办学场所空气质量和采光检测报告 |
可选 |
17 |
视频监控材料 |
照片+实地查看 |
18 |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
机构、文广 |
19 |
教学管理人员能力证明资料 |
机构 |
20 |
教学教研人员能力证明资料 |
机构 |
21 |
财务管理人员能力证明资料 |
机构 |
22 |
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合规证明材料 |
机构(有出版社批号的各种教材) |
23 |
各科教学大纲 |
机构 |
24 |
培训机构章程 |
机构 |
25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机构 |
26 |
教学管理制度 |
机构 |
27 |
财务管理制度 |
机构 |
28 |
安全、保险管理制度 |
机构 |
29 |
防疫、卫生管理制度 |
机构 |
30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机构 |
31 |
教室管理制度 |
机构 |
32 |
高危体育类增项 |
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 |
附件1
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审批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 |
|
手机号码 |
|
||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 |
|
手机号码 |
|
||
机构地址 |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
从业人数 |
(人) |
教学教研人数 |
(人)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 |
(人) |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
|||||||
股东(法人、自然人)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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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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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项目 |
举办者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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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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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办公/手机) |
||||||
邮箱 |
|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举办人签字(签章):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材料审查 |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现场核查 |
核查意见: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决定 |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同意意见书 |
(于某年某月某日颁发同意意见书,有效期限 编号: ) |
||||||
登记备案情况 |
(于某年某月某日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某年某月某日完成登记备案)
|
||||||
|
|
|
|
|
|
|
|
附件2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月 日申请设立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于 年月 日申请设立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书
编 号:
名 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培训对象:
培训项目:
主管部门:
有效期限:
备 注:
发证机关(章):年 月 日
附件4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月 日申请设立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出具审核同意意见书。
你(单位)于 年月 日前将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月 日申请设立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出具审核同意意见书。
你(单位)于 年月 日前将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申请机构(人)名称 |
|
|||
同意意见书编号 |
|
|||
同意意见书有效期 |
|
|||
申请事项 |
||||
□变更名称 |
|
|||
□变更举办者 |
|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
|||
□变更章程 |
|
|||
□变更场所 |
|
|||
□变更培训内容 |
|
|||
声 明 |
本机构(人)申请对以上所选事项进行变更。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
附件6
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实地核查表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
设立地点 |
|
|||
变更地点 |
|
|||
培训项目 |
|
所在楼层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现 场 核 查 记 录 |
1.该场所位于 2.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与申请的一致(□是□否) 4.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
|
|||
核 查 意 见 |
核查人(签字):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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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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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清丰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备案表
申请机构(人)名称 |
|
||||
同意意见书编号 |
|
||||
同意意见书有效期 |
|
||||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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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人)自愿终止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已妥善安排学员,未有欠费、欠薪。
盖章(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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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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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动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围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科技培训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中小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签订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五条 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能够体现培训类别或者特色,不得使用简称。培训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
(一)行政区划:应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相符合,一般采用“XX市XX县(市、区)”结构。
(二)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冠以“中原”“河南”“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行业表述:应与办学类别相符合,如载明“科技培训”等字样。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四)组织形式: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机构、XX培训中心;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指南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要求的,可以沿用,但须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他条件并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不符合要求的但依旧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的,予以更名并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他条件并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继续开展活动;不符合要求也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变更或注销。
第六条 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举办场所。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必须符合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二)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所在楼层不得高于5层。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机器人、科学实验等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实训工位设置充足。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四)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1.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每年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分别不少于1次。
2.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第八条 组织建设。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建立内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和工会。
(一)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成立基层党组织,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九条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教学和教研等从业人员应当规范配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学管理经验。
(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应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培训类别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六)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十条 规章制度。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类别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
(一)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严禁提供境外培训课程。
(二)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培训材料。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外部审核,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第十二条 招生。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招生简章,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诱骗、虚假承诺等手段强迫或引诱学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广告。培训机构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要求,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发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
第十四条 合同。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安全责任。培训机构应当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疫情防控、防汛应急、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审核监管
第十六条 审核登记。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登记。
(一)名称预审。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办理审核。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三)办理登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意见书”。培训机构取得“同意意见书”后,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变更注销。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营利性培训机构)或民政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核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年检年报。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南,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一)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同意意见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三)各地可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培训活动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核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将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未经审核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存在“不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培训合同”“预收费托管方式中私自收费不纳入监管”“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三项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列入年检不合格名单。
第十九条 收费管理。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政策。
(一)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二)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可按照“一课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
(三)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确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审核,并做好日常监管。实行县、市、省逐级备案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备审核登记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指南执行。不再新审核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指南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须按本指南要求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到原法人登记部门备案。未按时重新审核备案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受理单位:清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清丰县科学技术局)
办理地点: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北楼6楼
联系电话:0393-7227935
清丰县“双减”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